在什么情况下,一个房屋发展项目才称得上完工, 发展商才能交锁匙给买家?
在 Chin Kok Woo & Ors 起诉 Sky Park Properties Sdn Bhd 一案中,高等法庭讨论了上述问题。
案情
1)起诉人(“买家”)是Skypark @ Cyberjaya 发展项目数个单位的买家。
2)第一答辩人(“发展商”)是该项目的发展商,第二答辩人(“地主”)是有关项目所在地段的地主,第三答辩人(“建筑师”)是该项目的建筑师。
4)买家宣称:
i) 发展商和地主未能交付空屋(Vacant Possession,俗称移交屋子与锁匙)和落成与合规准证(CCC);
5)发展商、地主和建筑师分别向高庭入禀3份申请,寻求撤销买家的控诉。
高庭判决
1)发展商已证明,虽然所用表格的名称为Form F1,但建筑师已证明Menara Tower 1是根据相关法律建造的。建筑师已证明,该建筑物符合规格并可以使用。
2)联合管理机构 (“JMB”)之所以可以成立,是因为发展商已将空置物业移交买家。雪邦市议会也援引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认可有关JMB的成立。如果没有交付空置物业,发展商无权成立JMB,地方当局也不会允许这样的机构成立。
3)第一、二、六、七、十五、十六、十七、十九名买家(以下简称“有关买家”)无权在法庭进一步向发展商提出索赔,因为有关买家已向房屋仲裁庭提出相关诉讼,并在诉讼中确定了索赔金额。
4)买家与发展商双方早前签订了和解协议。这些和解协议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禁止买家就延迟交付单位提出任何进一步的索赔。
5)地主无需对买家在此次诉讼中提出的索赔负责。
在买卖协议的合约期限内交付物业的义务,是由发展商而非地主承担。
结语
1)买家在房屋仲裁庭提出索赔后,不得再针对同样的个案,向法庭提出进一步的违约金索赔。
2)法庭将考量交付空置物业的实质内容,而不仅是建筑师签发的表格。
3)法庭驳回了买家对发展商、地主和建筑师提出的上述诉讼。
交付空置物业的证据
建筑师必须证明:
1) 地方当局规定的所有技术条件均已得到遵守;
2) 他已接获并核实表格G1和G2 ;
3) 已提供所有电力服务、进出该发展项目的道路及其所有要求;
4) 据他所知,该建筑物是根据相关法令和批准的计划建造和完成;
5) 有关建筑物合适并可以使用。
6) 联合管理机构已成立。

来源查阅:南洋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