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产业被征用标杆裁决 7非地主获赔68万

 

共同产业被征用标杆裁决 7非地主获赔68万

共同产业 (common property) 被政府征用,附近受影响的业主在不是共同产业拥有人或地主的身份下, 可否向当局索偿损失?答案是可以的。沙亚南民事高庭日前裁决,面临双溪毛糯—沙登—布城捷运第二路线 (MRT2) 兴建布特拉柏迈花园捷运站, 而需征用空地停车场,导致位于雪州史里肯邦安 The Atmosphere 商业区店铺租金受损的7名店主, 可获得总额68万4000令吉的18个月店租损失 赔偿, 为一项具有标杆意义的裁决。

法官拿督瓦兹尔在宣读判词时,驳回诉方即店主向八打灵县土地局索取因兴建捷运站工程, 征用42个泊车位与40个摩哆车位、及工程期间可能造成的建筑物损坏等直接损失赔偿。他指出, 尽管工程期间的一些措施如改道和封路或会造成店主不便,但基于捷运站竣工后能 带动人潮和商机,因此在两相抵消的情况下,判处店主无法获得工程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不过, 瓦兹尔同意工程期间造成的间接性店租损失, 因此裁决土地局需以18个月的店租为标 准赔偿店主。

尽管代表土地局的辩方律师莫哈末艾占, 引述州政府论据指基于诉讼人不是共同产业拥有人 或地主, 要求法官宣判诉讼人在此案不具法律地位, 但瓦兹尔认为, 店主或买主面临着共同 产业被征用导致生意受损, 因此具诉讼地位。

随着法官判处诉方胜诉, 辩方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律师:共有人利益受损可兴讼

店主代表律师林国强形容,这项裁决具有标杆性意义, 因很多人以为只有本身是地主的条件 下, 才能针对被征用的土地所带来的损失进行法律诉讼, 但此案的判决证明了店主即便不是 共同产业的持有人, 亦能起诉政府当局和获得租金损失赔偿。

他指出, 店主与共同产业的关系, 在法律上被视为共有人 (co proprietor), 只要因共同产 业被征用,而能证明本身是利益受损人,便可入禀诉讼向当局索偿。

他透露,捷运工程承包商此前曾赔偿了持有停车场的联合管理机构 (JMB) 即发展商,但这 不影响个人店主针对本身面临营业损失, 而向当局索偿的过程。

 

原文查阅: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