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更改建材,发展商这次赔大了。】
如果发展商更改了买卖协议中规定的建筑材料,买方的权利是什么?
案情:
2. 买家指控发展商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外砖墙的建筑材料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aerated concrete building block)改为柔芯(flexcore),违反了买卖协议第12条文。
高庭判决:
2. 高庭助理司法常务官评估的损害赔偿总额为38万零500令吉,连同利息和费用。这笔款项是根据买卖协议第12条文,赔偿予买家的6个单位更换/维修费用。在评估程序中,买家已提交由其承包商N-Tatt Construction Sdn Bhd准备的报价,作为他们索偿的证据。
3. 发展商提出的反对,仅针对高庭助理司法常务官判给的损害赔偿金额,而且仅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ii)它仅基于一个报价,应该提供更多报价,以确定报价中特定工作的必要性。
上诉庭裁决:
1.上诉庭推翻高庭的判决,并认为有关报价不是买方遭受损害的证据。
2. 显然,上诉庭要求买家证明,他们确实对物业进行了修复工程,并在他们要求损害赔偿之前已支付了款项。
换句话说,买方不能仅依靠报价来证明损害赔偿。他们必须提供他们已花费在修复工程上的金额的证据,然后才能向发展商索赔此类工程的费用。
3. 本次上诉的关键问题,是上诉庭认为报价不构成买方遭受损害的证据,是否正确。
联邦法院判决:
1. 联邦法院提及英国的案件,即英国法院裁定赔偿损失,尽管索赔者没有进行补救工作,以纠正工程中的缺陷。
2. 买方初步有权获得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更换flexcore的费用,因为这将使他们能获得买卖协议中阐明的建筑材料,而有关报价提供了金额的初步证据,这“将可符合修复工程的费用”,其中包括拆除现有的墙壁。
3. 联邦法院推翻了上诉庭的判决。由于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上述总额38万零500令吉的损害赔偿,必须被视为修复工程的合理成本。
结语:
1.发展商有义务完全遵守买卖协议,并使用其中规定的建筑材料,否则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更换/修复工程的费用。
2.在评估损害赔偿时,报价是证明损害赔偿或补救工程费用的表面证据。在本案中,联邦法院并没有要求提供买家已花在修复工程上金额的实际证据。

来源查阅:南洋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