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不被接纳 申请离婚者得搬

 

协议书明文规定不受任何干扰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申请人未能遵守协议书的规定条款,促使答辩人的律师于2020年12月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遵守。

该信件明确表示,如果不遵守规定,将需要采取额外的法律措施。

尽管如此,申请人拒绝遵守,随后阻碍答辩人及其监护的3名孩子继续住在“婚后居所”。

法庭考量的问题是:

(i) 申请人拒绝搬出“婚后居所”的理由的有效性;(ii)协议书第 (iii) 条款中“不受任何干扰”的诠释。

申请人拒绝搬出“婚后居所”的理由是否充分及合理。

申请人提出了大量论据,来说明他继续占用“婚后居所”的合理性,这与双方协议书中概述的明确指示不同。

申请人深入研究了他个人情况的复杂性,提及他对新婚姻关系的参与及照顾自闭症儿童的挑战。 除了这些个人挑战之外,申请人还强调了他的低收入状况,认为经济拮据,使他无法搬离“婚后居所”,并获得替代的住处。

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全部论点均站不住脚。

 

协议书第(iii)条款“不受任何干扰”解释

申请人论点的核心,围绕在协议书第(iii)条款阐明,特别是“不受任何干涉”一词。

申请人辩称,尽管根据协议书,答辩人及其监护下的3名孩子有权在“不受任何干扰”地继续居住在“婚后居所”,但并没有明确指示要求申请人搬出住所。

事实上,申请人提议将答辩人及其所监护的3名孩子搬到“婚后居所”其中一间房间。 然而,在这种安排中,申请人坚持要求双方相互保证不“打扰”对方。

答辩人则宣称,她有权安静地继续定居在“婚后居所”,并暗示申请人有义务永久性的搬走。

 

法庭裁决

很明显的,当双方签署了法定协议书,允许答辩人及其监护下的3名孩子占用“婚后居所”时,这本身就意味着,申请人有义务搬走。

申请人建议本身及新家庭或其任何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在“婚后居所”,不仅违背常理,也违反了协议书的本质。

 

 

 

文章来源:南阳地产